3)第六百九十八章 生民尊严_汉末第一兵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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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生民持枪之权。

  不管压迫为何,不管是有人抢掠其粮,或是欺辱其亲,或是垄断其权,或是压迫其人,不管压迫剥削为何,有枪,武力反制的便是何种压迫,有多少压迫,有多少不公,便能反制多少压迫,多少不公。”

  说完,李孟羲笑着,问,“关将军,还记得分粥之法否?”

  “当时我等相论,该如何分粥公道,我等有说,做一好称,盛一碗,便量一碗,使不偏不倚;又说,择德高望重之人来盛;又说,使人监察之。

  然,这些皆是不妥,只留于技,而非制衡。

  以称称量,本意是好,可行商小贩,称上作假的还少了?让他自己盛,每到他盛时,他便偷偷改盛,总给自己多盛,类此贪墨之法多矣,岂是区区一杆秤所能禁绝。

  择德高望重之人分粥,可纵是圣人,也有远近亲疏,怎能必然公道?

  又设监察之人,可监察之人亦是人,是人,便能有利益纠葛。分粥之人,施监察之人以利以笼络之,待利益纠葛一起,监察便如同虚设。”

  说到这里,李孟羲笑了,“当时我等所想诸法,皆不堪为用。”

  “而能使分粥均衡者,关键,在制衡。使盛粥的人,最后一个拿粥,这,便为制衡。

  利益制衡之下,分粥人但稍有不公,碗里稍多稍少,多的必是被他人挑走,而少的徒留自领。

  如此,纵是无好称,纵是非是德高望重之人甚至分粥者乃是卑劣之徒,纵是无有监察机构,关乎切身利益,分粥者为使所剩之粥不多不少,无称也会做称,卑劣之徒也会尽可能使分粥均衡比德高望重之辈更为公道。”

  “关键,只在【制衡】,利益制衡如此,公道制衡亦是如此。”

  “法制之途,说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间种种,繁杂坚重,然纵是做的十成十的好,亦是只流于术,未涉关键。

  有法依者,分粥有勺;违法究者,粥不公,驱之弃之。

  然,纵有勺,纵有规,不公者弃,然分粥之人岂又不能私相贿授,岂又不能,不公却因与监管者私,而不被弃。”

  “分粥之法,不能制衡利益,不使分粥者最后领粥,便不能公允。”

  “法制制人,若不能使人制衡权利,便不能公道。”

  “生民制衡欺压之根本,在于枪,无枪,便不能制衡,便不能真有公道。

  无枪,生民怒不能血溅,违法者违法则无本,欺压则便无本。于是,虽,法有巨箸,与无法无异;有法可依,却有法不依;执法虽严,却严只贫苦;违法必究,法究十载,权势却半载出,出则又升迁。”

  李孟羲眼中几乎有火在燃烧,他冷冷的笑着,“十日前,某做钢弩,此弩虽说射远便飘忽,然力道十足,且钢弩此物,制造快速,远胜于筋角弩。

  此弩,正利我生民尊严!

  我计!我巨鹿来日大造钢弩,弩不需健长,快长极可,只耗薄铁一片,加长木一臂,麻绳尺半,竹箭掌长,再涂粪尿于箭,搭弓架弩,弩虽小,然十步之内,以钢弩劲强,不失准头,不失力道。

  遇欺压之时,十步之内,弩发,无论壮弱之悬殊,一失出,穿衣入肉,中者必死,无有例外!”

  李孟羲誓要保障生民十步内的傲昂尊严!这十步以内,纵是吕布来了,胆敢相欺,强劲霸道的钢弩,足以一个让蝼蚁般弱小的百姓,足以跟吕布一命换命。

  “思天下百姓,惯为欺压,而不知反抗为何物。

  某忧,虽赋其兵刃,其却不能有搏杀之胆,徒有兵刃,而无胆魄,不过是持兵仆奴。

  某计,除发其兵刃,更要教其搏杀,再强其胆气,如此,方可使我巨鹿之民,昂扬骨硬,使我巨鹿之民,人不相欺,亦不为人所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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