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百二十七章 筑墙_三国得到宝物就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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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中国童话大王郑渊洁说过,“劣质童书影响孩子对阅读的兴趣,让孩子误以为书籍不好看,不如电子游戏或动画片有意思,从此放弃阅读,贻误终身。”

  其实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各种图书。由于盗版图书在售价上较为低廉,为赚取利润,盗版书售卖者在印刷排版上都压低标准,字体、图片印刷不清,颜色着墨浑浊且刺眼,这会使阅读爱好者逐渐丧失阅读兴趣,从而影响大家对阅读的认识。

  很多家长为孩子购买图书时,往往只关注故事情节是否符合自己的理念观点,画面是否精美大方,并不关心图画书的出版是否合法,是否是绿色印刷的。他们不知道,在一些盗版的书中,含有超标的铅等重金属元素,对孩子各方面都造成非常坏的影响。尤其是盗版教材、教辅、儿童读物对孩子的伤害更大。

  当一本盗版书在你的手中开始流动起来,那么它的危害会越来越大,特别是没有辨别能力的小孩,当错误的东西成为他的第一记忆存入脑海,其造成的危害将影响小孩很久很久,甚至很难纠正,到那个时候,你还会觉得盗版书“物超所值”吗?

  有的好一些的盗版书虽然在印刷质量上可能较盗版有所提高,但因为他们重新编排内容,只是将原版书籍的图文内容进行简单的堆积,这样会违背孩子的认知学习规律,对孩子的成长同样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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